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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奥运公益音乐电影《风雨同行》的画面。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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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一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以其企业形象片《风雨同行》MTV在央视被多次延播为由,状告代理此业务的北京太阳圣火广告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违约金314.76万元。
据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5月30日,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太阳圣火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太阳圣火广告在中央电视台综艺频道《著名企业音乐电视展播》中代理发布奥康企业形象片《风雨同行》MTV,发布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布时段为每天23时30分至23时35分,单次发布价格8.6万元,总计3147.6万元。奥康按季度向太阳圣火广告支付发布费,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共同承认央视索福瑞或AC尼尔森的检测结果。但奥康发现从1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风雨同行》延播至次日零点以后的次数高达41次。晚间11时35分投放的次数为12次,按合同约定投放的正常次数仅有4次。
在出现延播情况不久,奥康就曾致函太阳圣火广告,要求改正并对已经延播的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解释,但太阳圣火广告一直没有改正。为此,奥康向监播的AC尼尔森了解,发现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段内,中央电视台综艺频道播出了众多其他广告,对延播《风雨同行》不具正当理由。由于延播次数太多,太阳圣火广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奥康与太阳圣火广告交涉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遭对方拒绝。
3月20日,奥康依法向太阳圣火广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太阳圣火广告解除了合同和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并同时提起了诉讼。
记者昨天从法院了解到,北京太阳圣火广告有限公司接到诉状后,对管辖地提出异议,但被永嘉县人民法院驳回,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