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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侨生升学照顾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


  2006年01月23日 21:53
 

  按照我国“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同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本省各类学校在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

  归侨学生和归侨子女持本人或父(母)的《归侨证》、华侨子女持父(母)的护照和国外正式居留、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到各县(市、区)侨办出具证明。鹿城、龙湾、瓯海区考生到温州市侨办侨政文宣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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