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侨办政务公开事项一、.办理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证明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侨办“三定方案”(浙政办发[2000]89号)。
办事要求:按照规定,认真审核,热情服务,及时办理。
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确认华侨身份
A.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在所在国的定居证正本或复印件;
B.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2)确认归侨身份
省侨办核发的《归侨证》
(3)确认侨眷身份
A.单位人事部门(在农村者由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国(境)外亲属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我驻外使(领)馆或县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的证明;
——受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地区律师提供的公证或其它证明材料,澳门有关机构提供的证明;
——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提供的证明。
B.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它亲属(申请人)公证证明。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侨政文宣处提交申请材料;
(2)经办人初审后办理;
(3)侨政处领导审核签发;
办事时限: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即时办理。
二、申领《浙江省归国华侨证》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办事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认真审核,准确核发。
申领人须提供的材料:
(1)本人归侨身份证明;
(2)1寸免冠照片3张。
办事程序:
(1)申领人向侨政处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浙江省归侨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2)经办人初审后办理;
(3)侨政处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省侨办,由省侨办发证。
办事时限: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转省侨办办理。
三、办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升学加分证明
办事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适当照顾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83]侨政会字第008号)和浙江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
办事要求:热情接待,认真审核,及时、准确办理。
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考生本人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材料:归侨提供《归侨证》;归侨子女,需提供父亲或母亲的归侨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中已明确的可用,考生父亲或母亲单位及主管局开具的证明,也可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华侨子女需提供父母护照、居留及关系证明。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侨政文宣处提交申请材料;
(2)经办人初审后,开具证明;
(3)办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办事时限: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四、办理华侨子女就近入学证明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浙教基〔1998〕259号及温教委普〔1999〕72号
办事要求:热情接待,认真审核,及时办理。
申领人须提供的材料:父(母)本人护照、居留证、关系证明或户口簿。
办事程序:小学入学由各县(市、区)侨办出具证明后到各县(市、区)教育局办理手续。中学入学经市侨办侨政文宣处出具证明后到市教育局直管处办理手续。
办事时限: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注:以上事项均为免费办理。
办理处室:侨政文宣处咨询电话:88857956
投诉监督电话:88096541 88857950